![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此文共14470字]](https://img.jihtu.com/upload/10179.jpg)
第一篇: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地防范执业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偿付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协商有关保险事宜。 甲乙双方签订本保险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双方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为其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推荐乙方授权的机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部为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第三条
执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附件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附件二)。具体使用费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为甲方会员优惠8%。第四条
乙方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保险合同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两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险的被保险人,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低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第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甲方会员首次投保约定扩展追溯期时,追溯期费率给予优惠。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4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四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28%计算保险费。本条规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费率不一致时,以本条规定为准。第六条
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性;各方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结果时,应提交河南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人民法院裁决。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
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请有关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第八条
乙方负责对甲方及其会员进行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设专人协助甲
方开展工作。第九条
乙方在承保业务过程中,除了恶意欺诈及资信情况极差的被保险人外,不得拒绝承保。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甲方应要求各被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工作。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和补充,变更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略)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略)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略)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单样本》(略)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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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供: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v3.0
第二篇: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 ……此处隐藏14259个字……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干预、部门分割、不公平竞争等现象依然存在,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受到了不应有的干扰。3、委托方与受托方的监督与制约关系失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审计,委托人、被审计人、会计师事务所机构三者之间应当是相互独立的,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实际委托人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即管理层聘请审计机构审计、监督管理者自己的行为,并且审计费用等事项由公司管理层来决定,这必然从根本上破坏审计的平衡关系。4、行业监管不力,职业规范体系仍不完善,目前我国参与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监管的有审计署、证监 1
会、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违纪行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警告、暂停执业、撤销等行政方式,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几乎没有。这在某种程度上使注册会计师怀有侥幸心理,纵容了其违法行为,增加了执业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本身固有的局限性
1、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既要对受托单位的会计信息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又要向它收取审计费用,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往往违背其意愿。 2、注册会计师审计由于受到自身审计技术、审计方法、审计成本、审计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并不能完全保证其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数据绝对真实。尤其在委托单位管理层蓄意作弊的情况下,更不能保证检查出所有错弊。
(三)事务所内部分配不均、事务所之间恶性竟争
目前大多数事务所收入分配比例中,回扣占到30%,做具体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10%,由于分配的不均势必造成会计师事务所人才流失现象严重,注册会计师脱离原来的事务所重新办所,走老所分配格局的路,于是众多中小事务所层出不穷,并且形成审计收费低价竟争的恶性循环。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
(一) 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社会环境
1、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会计实践中非理性行为越来越多,会计信息失真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这些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首先要净化会
计行为环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 2、要完善整个会计行业的环境,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是至关重要的,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并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此,应制定一套可操作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并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 3、强化政府监督,建立以财政监督为主体,审计、税务、信贷监督为补充的监督体系,严格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形成监督合力。4、坚持法制宣传,强化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形成有效的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法律环境
1、 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环境的建设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生存资本就是自身的诚信。“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诚信的重要内涵,加强诚信建设,是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项紧迫任务。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要坚持教育与制度建设、行业管理相结合。在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工作中,既要注重行业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业人员道德修养,又要研究行业制度缺陷,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约束机制,加强管理,逐步完善行业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把诚信建设融于科学有效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与管理之中。综合运用教育、舆论和法律、管理等手段,有效引导从业人员自觉地规范其执业行为。
2、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都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的矛盾与困惑,采取有限责任组织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在相当程度上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其规模扩展只能局限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在扩大规模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无法过起的障碍。由于连带责任的存在,各合伙人不仅要对自身行为负责,还要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种互相牵制固然有助于提高执业质量和规进风险,但是如果全体合伙人对重大问题达不成一致,事务所除了解散别无选择。实践证明,合伙制会现有合伙制组织形式并不适于大幅度扩大规模。
在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下,作为合伙人,不必再为别人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付出惨重代价,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后顾之优;同时,必须谨慎执业,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自觉防范风险。注册会计师(签字合伙人)个人承担的无限赔偿责任,充分反映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证作用,会增加社会公众对行业的认同感。事务所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可以召集大批注册会计师作合伙人,并通过合伙人风险意识的提高而提高整个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防范风险能力。在扩大规模过程中,新的合伙人和其他执业人员的加入并不增加原有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极大地便利了执业人员数量的扩充。因此,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融合了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各自的优点,摒弃了它们的不足之处,是二者优化组合的结
果。它体现了广大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是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的组织形式。 当前形式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3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根据目前事务所内部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未来发展趋势,完善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的关键是建立以章程、协议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其基本着眼点在于解决事务所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力与利益的分配问题,完善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要摆脱原有治理模式的禁锢,并从根本上扭转路径依赖的影响,不仅需要有改革的勇气与智慧更需要治理观念的深刻转变,只有借鉴国外事务所内部治理的先进经验,不断消除制度变迁过程中路径依赖的低效锁定状态的影响,结合我国国情实现事务所内部治理的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才能真正缩小我国事务所内部治理与国际的差距,并在审计质量与专业服务水平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 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防范意识,提倡建立合伙制事务所,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风险防范制度和三级复核制度,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与同业复核。
5、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完善执业规范体系。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大监管的力度,制定和完善检查、惩处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构建完善的行业监管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降低执业风险;严厉惩处注册会计师
的挂靠制度,实行在岗执业,加强对任职注册会计师的在岗检查。强化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在行业检查、开展培训和后续教育时,应将职业道德作为工作的重点,使业内所有从业人员确实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在执业规范体系的建设上,应加快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后续教育准则的制订与完善,增强其可操作性,使独立审计准则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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